不吐不快,聊一下《监狱来的妈妈》

凌晨4时19分 40 min

最近想做一期视频,聊聊电影《监狱来的妈妈》引发的争议。

这几年,在“女性主义”“女性觉醒”“女性成长”的标题之下,我们看到了很多影视作品。必须承认,其中有一些作品,是有力量的。它们基于真实处境,呈现女性在家庭、职场、婚姻、暴力结构中的困境,也给很多女性朋友带来过自我保护、自我建设、自我成长的勇气。

但也有一些作品,它们并不是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讨论女性处境,而是在“女性觉醒”的标签之下,歪曲事实、造谣抹黑、模糊罪与罚的边界、大发赎罪券。

女性主义不是免罪符。女性觉醒也不应该成为遮蔽真相的滤镜。

真正的女性主义,应该反对暴力,反对压迫,反对强者对弱者的伤害;它不应该只在某一种性别叙事里选择性发声,更不应该把一个已经死亡、无法为自己辩解的人,重新包装成一个公共叙事里的“该死之人”。

最近《监狱来的妈妈》就引发了这样的争议。

这部电影在宣传中强调“真实事件改编”,由赵箫泓本人出演。导演发文中提到,片中角色“廖红”因“反抗家暴、过失致丈夫死亡”入狱,出狱后重建人生、修复母子关系,并称这是赵箫泓过往人生的注脚。 影片也已安排 5 月 16 日在 SFC 上海影城 SHO 杜比剧场举行首映活动,并定档 5 月 30 日全国上映。

但这个片子真正引发争议的地方,不是一个服刑人员出狱后能不能重新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当然有重新生活的权利。一个人服刑结束后,可以工作,可以生活,可以重新建立关系,也可以讲述自己的痛苦。这不是问题。

真正的问题是:当一部作品反复强调“真实”,反复强调“本人出演”,反复强调“真实自有万钧之力”的时候,它就不再只是一个纯虚构故事,而是在向公众要求一种事实层面的相信。

既然它借用了真实的重量,就必须接受真实的检验。

而根据裁判材料摘要,2009 年 4 月 15 日 22 时许,赵晓红与丈夫张勃因支床发生争吵、厮打。赵晓红退至客厅,将桌上的水果刀拿在手中;当张勃追过来时,赵晓红持水果刀刺向张勃胸部,造成张勃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显示,张勃系被单刃锐器刺切,致主动脉根部破裂,引起心包填塞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晓红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至少在生效裁判的层面,本案不是“过失致人死亡”,不是“误杀”,也不是“正当防卫”。它是一起法院认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

接下来,我们就对照导演在访谈中的叙事,和裁判材料里记载的事实,一点一点看。


第一,是否如导演所说,赵晓红“深陷家暴”?

导演发文中,将赵箫泓/赵晓红的经历放入“反抗家暴”的叙事框架,称片中角色“因反抗家暴、过失致丈夫死亡入狱”,并进一步把她的经历概括为“家暴与母性困境”的故事。

但问题在于:一个案件能不能被称为“长期家暴中的反抗”,不能靠导演的文学化表达,也不能靠观众的情绪代入,而要看裁判文书、证人证言和客观证据。

从目前能够看到的裁判文书摘录和证人证言看,多位证人的说法并不支持“长期深陷家暴”这一判断。合租人王安安称,赵晓红平时不干家务,夫妻两人吵过架,但吵后马上就好了;死者张勃的弟弟称,张勃和赵晓红关系很好,只是有时因家务事吵嘴;赵晓红亲属也称,二人婚后关系较好,有时因琐事吵架,但事后就好了。

这些证言并不是说这段婚姻没有矛盾,也不是说案发当晚张勃没有任何不当行为,而是说明:至少在现有裁判材料中,所谓“长期家暴史”没有证据。裁判文书最终认定的是夫妻因支床这一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厮打,而不是认定赵晓红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实施防卫。

更重要的是,从心理状态上看,导演叙事本身也存在明显不协调之处。

长期遭受家暴的人,往往处于高度紧张、高度警觉的精神状态。对施暴者的情绪变化、语气变化、动作变化,通常会形成一种近乎本能的恐惧反应。很多真实家暴受害者在长期暴力环境中,会不断降低自己的存在感,尽量避免刺激对方,甚至在很多不合理要求面前也选择顺从,因为她们很清楚,一件很小的事都可能引发严重暴力。

所以,如果一个人真的长期深陷家暴、长期生活在恐惧之中,那么“丈夫三番两次让她起来支床,她就是不起”这个叙事,反而需要更强证据来支撑。它不是绝对不可能,但它和“长期受虐者高度警觉、极力避免冲突升级”的常见心理状态并不自然吻合。

这恰恰说明,家暴叙事不能被当成一个万能标签。它需要证据,需要细节,需要第三方印证。否则,“反家暴”这个本应保护真实受害者的公共议题,就会被拿来为一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重新涂色。


第二,是否如导演所说,是“恐惧绝望中反抗,失手杀人”?

导演发文中的说法是:丈夫多次让赵晓红起床支床,赵晓红已经很累,后来丈夫将她拖下床殴打;她往外跑,想去洗手间躲起来,跑到客厅后顺手拿起水果刀,丈夫扑上来,她“下意识地挥了一下”,悲剧就发生了。

但这里必须拆开看。

首先,生效裁判认定的罪名不是过失致人死亡,而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裁判文书摘录显示,一审法院认定,赵晓红持水果刀刺向张勃胸部,造成张勃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显示,张勃系被单刃锐器刺切,致主动脉根部破裂,引起心包填塞死亡。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晓红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次,关于案发现场“到底如何从支床争执发展到持刀刺胸”,需要特别强调一点:裁判文书中,现场勘验、尸检鉴定、证人证言可以证明现场状态、伤害结果、案后报警、案后表现以及夫妻日常关系;但案发时卧室和客厅内的动态过程,比如“是否被追打”“是否跑向卫生间”“是否下意识挥刀”,并没有第三人在现场完整目击。能够描述这一连续过程的,主要是赵晓红本人的供述。

也就是说,导演叙事中最有利于赵晓红的那部分——“她被追打、她想躲避、她下意识挥了一下”——并不是第三方证人看到的客观事实,而是来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单方说法。这样的说法当然可以作为证据材料的一部分被审查,但不能被影视宣传直接包装成无争议事实。

法院最终并没有采纳“没有伤害故意、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的上诉理由,而是维持故意伤害罪的定性。赵晓红上诉时明确主张自己没有伤害故意、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最终驳回上诉。

所以,视频中可以这样讲:

把一个被法院驳回的辩解,重新包装成了电影宣传中的主叙事。 法院没有认定“过失致死”,导演却反复讲“过失”; 法院没有认定“正当防卫”,导演却反复讲“自我保护”; 法院认定的是持刀刺向胸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宣传里却变成了“下意识挥了一下”。

这不是对事实的还原,而是对事实的重写。


第三,是否属于防卫动作?

并非如此。

如果要讨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必须先证明当时存在现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且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这个侵害。

但在这个案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案发现场的连续过程并没有第三人完整目击。证人证言能够证明的是案后状态,比如张勃倒地、赵晓红承认“是其拿刀捅的”、有人报警、有人呼救;也能够证明夫妻日常关系,比如偶尔因琐事吵架、吵后很快和好。但对于“张勃是否持续追打”“赵晓红是否已经别无选择”“她是否只是被动挥刀”这些最核心的防卫事实,主要来自赵晓红本人的供述。

而生效裁判的结论很明确:法院没有认定正当防卫,也没有认定防卫过当,而是认定赵晓红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这就说明,至少在司法审查层面,赵晓红关于“没有伤害故意”“应认定为过失”的说法没有被采纳。宣传叙事如果要重新讲“反抗家暴”“自我保护”,就必须面对这个基本事实:这些说法不是法院认定的事实,而是被告人一方的辩解逻辑。

更何况,最终造成死亡的不是推搡,不是扭打,不是随手碰撞,而是持刀刺向胸部要害,造成主动脉根部破裂、心包填塞死亡。一个人拿起刀,刺向另一个人的胸部,法律上很难被轻描淡写地处理成“下意识挥了一下”。

防卫权保护的是人免受不法侵害的权利,不是把生活争执升级为致命暴力之后,再用“反抗”二字覆盖结果的权利。


第四,家务到底谁在做?床到底谁在支?

导演叙事里,赵晓红是一个干完活回家、已经非常疲惫、却被丈夫三番两次要求起床支床的女性。这个讲法天然会让观众觉得:她已经忍了很多,她是在被压迫到极限后爆发。

但裁判文书摘录和证人证言呈现出的方向并不是这样。

王安安证言提到,赵晓红平时不干家务。死者弟弟的证言也提到,二人有时会因为家务事吵嘴。 结合案发当晚的支床情节,至少可以得出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这个家庭中的家务,并不能简单叙述成“女方长期承担、男方无理压迫”。

相反,材料显示,张勃本身就在做家务,甚至很可能当晚支床这件事主要也是张勃在处理。因为赵晓红当时是躺在床上的,张勃说床没有支好,叫她下来重新支床;第一次支过后,赵晓红又躺下,张勃说床还没支好,让她再下来,她不下来,随后发生拉扯和厮打。

换句话说,支床这件事不能被简单包装成“丈夫反复折腾疲惫妻子”。从生活常识看,如果一个人躺在床上,另一个人说床没支好、需要重新支,那么更合理的理解是:床的支撑需要床上的人先下来,支床的人才能继续操作。赵晓红不下来,张勃就无法完成这个家务动作。

所谓“支床”,不是张勃没事找事地折磨赵晓红。裁判材料显示,赵晓红平时不干家务;案发当晚,她躺在床上,张勃要求她下来重新支床。从这个场景看,家务是男方在做,支床十有八九也是男方在支。所谓“她做了很多家务后被压迫”并不存在,实则相反,是一个正在处理家务的人,要求床上的人下来配合,最后却因为这件小事丢了命。

这才是整个叙事中最被遮蔽的一点。

如果把这个事实删掉,观众看到的就是“疲惫女性被丈夫反复逼迫”; 如果把这个事实放回来,观众看到的就是“一个男人在做家务、支床、要求配合,最终在家庭琐事中被刀刺死”。

两种叙事,导向完全不同。


总结

最值得警惕的,不只是电影改编了事实,而是它把一个已经被法院定性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重新包装成了一场“女性受难史”。

法院没有认定家暴,更没有认定长期家暴; 法院没有认定正当防卫,也没有认定防卫过当; 法院没有认定过失,而是认定明确故意。

到了电影宣传里,一切都被重新排列组合了。

高举“母亲”的身份,却把“被害人已经死亡”轻轻带过; 借用“女性困境”的外壳,却绕开法院从未认定家暴这一核心事实; 用“下意识挥了一下”这种文学化表达,稀释“持刀刺向胸部、主动脉根部破裂死亡”的司法事实。

这已经不是艺术加工,而是歪曲抹黑。 不是在为女性发声,而是在消费女性议题,给暴力披上一件看似正义的外衣。

真正的女性主义,不该害怕事实; 真正的反家暴,也不该靠虚构家暴来成立。

如果一个案件里,法院连“家暴”都没有认定,却有人迫不及待把它讲成“反抗家暴”; 如果一个被害人已经死去多年,却还要在舆论里被重新塑造成施暴者; 如果一个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最终被包装成母亲重生、女性觉醒、苦难成诗——

那这不是女性主义的胜利。 这是事实被情绪绑架,法律被叙事架空,死者被第二次处刑。 这是法制和社会的彻底倒退

可是,烈火烹油的当下,谁又在乎这些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 陕刑一终字第 66 号

原公诉机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晓红。2009 年 4 月 16 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13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晓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9)西刑一初字第 233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晓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 年 4 月 15 日 22 时许,被告人赵晓红在其租房卧室与其丈夫张勃因支床发生争吵并厮打,赵晓红退至客厅并顺手将客厅桌子上的一把水果刀拿在手里,当张勃追过来时,赵晓红持水果刀刺向张勃胸部,致张勃受伤倒地。同租一屋的吕卫兵打电话报警,赵晓红亦叫吕打电话报警。后张勃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勃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切,致使主动脉根部破裂,引起心包填塞死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晓红和被害人张勃因支床之事发生争执,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晓红作案后,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抢救,且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应视为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被告人赵晓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赵晓红上诉提出,她没有伤害张勃的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系因夫妻矛盾引发,她有自首情节,并积极救助被害人,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晓红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经原审法院公开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人吕卫兵证言证明,他和张勃夫妇合租一套单元房。2009 年 4 月 15 日 22 时许,他听到张勃两口子吵架,就敲张勃家门,并喊张勃名字,后听见张勃夫妇吵声小了。过了一会儿,他听到张勃喊他,他跑到大厅,见张勃身上有伤,赵晓红手里拿着水果刀。他扶张勃时,张已站不住了,躺在地上,身上流了好多血,他赶紧拨打 “110”、“120” 报警,赵晓红亦叫他打电话报警。医生来检查后说,张勃已死亡。

证人王安安证言证明,她和丈夫吕卫兵与赵晓红夫妻合租西安市二府庄军干所 8 号楼 3 单元 6 楼西户。案发那天晚上,她回家看到公安人员在她家,张勃躺在地上,地上流了好多血,赵晓红抱着张勃,并喊叫救张勃。民警问谁干的,赵晓红说是其拿刀捅的。赵晓红平时不干家务,夫妻两人吵过架,但吵后马上就好了。

证人张磊证言证明,2006 年他二哥张勃和赵晓红结婚,张勃和同学吕卫兵在西安市二府庄干休所合租了一套单元房。他哥嫂关系很好,但有时为家务事吵嘴。

证人赵晓燕证言证明,他姐和姐夫张勃婚后关系较好,有时因琐事吵架,但事后就好了。

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二府庄军干所 8 号楼 3 单元 6 楼西户。该房为三室两厅结构,坐西向东,门内有一客厅,客厅南有三间房,东间为赵晓红、张勃居住,西间为吕卫兵、王安安夫妻居住,中间为杂物间,客厅西侧有一卫生间,卫生间前有一南北向过道,向北通向餐厅、厨房。客厅西墙侧自南向北摆放有折叠方桌、电视柜,在方桌上有一黑色塑料把的带血水果刀,该刀全长 19cm,刃长 9.5cm,刀身有血迹(已提取)。客厅南墙侧、东间房门与杂物房之间地面上有 2×1.5㎡范围血泊(已提取),该血泊周围有踩踏痕迹。

指认笔录证明,赵晓红指认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路和谐军休家园 8 号楼 3 单元 6 层西户是其持刀伤害张勃的现场。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经检验,死者张勃胸骨上平胸骨角见一斜行 2.8×0.2cm 刺切创,创角上钝下锐,斜向右下入胸腔。死者心包膜上部有 1.5×0.2cm 裂口,主动脉根部可见一 1.0×0.2cm 裂口,心包腔积血 100ml,右侧胸腔积血约 100ml。结论为,张勃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切,致使主动脉根部破裂引起的心包填塞死亡。

辨认笔录证明,赵晓红从七把不同的刀具中,混杂辨认出五号是其故意伤害张勃的刀具。原审庭审时,经赵晓红当庭辨认,确认该刀具系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

提取笔录证明,2009 年 4 月 16 日,公安人员提取赵晓红故意伤害张勃时所穿的一套天蓝色睡衣。

生物遗传关系鉴定结论证明,(1)送检的现场血为人血,为张勃所留的概率为 99.99%;(2)送检的现场刀具上检见人血,为张勃所留的概率为 99.99%;(3)送检的赵晓红上衣和裤子布片上均检见人血,均为张勃所留的概率为 99.99%。

公安机关报警表及抓获经过证明,吕卫兵于 2009 年 4 月 15 日 23 时 45 分通过手机向 “110” 报警,“110” 指挥中心指令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出警。公安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发现一男子躺在地上,地面有大量血迹。犯罪嫌疑人赵晓红亦在现场,并供述其拿水果刀将其丈夫张勃胸部捅伤。

上诉人赵晓红供述,2009 年 4 月 15 日 19 时许,她躺下休息。22 时许,张勃说床没有支好,叫她下来重新支床,床支过后,她又躺下,张说床还没支好,让她从床上下来,她不下来,张就拉她,她还不下来,张就用拳头打她头,后两人就厮扯开了。张强行把她拉下床,用脚踢她后腰,她被打急了,就向卫生间跑,当她跑到客厅的餐桌旁时,看见餐桌上放着平时用的水果刀,就拿起水果刀指向张勃,张向她扑,她下意识挥了一下,刀子就扎进了张勃的胸部,她抽出刀子,看见张的胸部流血了,她就吓晕过去了。后同租一套房子的吕卫兵过来,她叫吕打 “110” 报警并打 “120” 急救电话,吕说已打过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她说人是她捅死的,警察就把她带走了。她和张勃于 2006 年结婚,婚后感情还可以,平时因琐事吵过架。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晓红和其丈夫张勃因琐事发生争执,竟持刀故意伤害张勃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后果严重,唯赵晓红作案后有自首和救助被害人的情节,其作案系因夫妻矛盾引发,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赵晓红的上诉理由,经查,赵晓红和张勃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赵晓红持水果刀捅刺张勃,致张勃主动脉根部破裂,引起心包填塞而当场死亡,从赵晓红捅刺张勃的部位和力度来看,其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明显,故赵晓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勃受伤倒地后,赵晓红亦进行救助,并让他人报警,其亦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对此情节,原审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已予从宽处罚。故赵晓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仲屹代理审判员 赵艳华 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娜

文书说明:

该裁定书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确认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 西刑一初字第 233 号一审判决的全部内容 中国裁判文书网未公开该裁定书全文,上述内容来源于公开渠道发布的完整文书文本 裁定书明确驳回了赵晓红关于 “没有伤害故意、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以及 “遭家暴反抗” 的上诉理由 多位证人(包括双方亲属和合租室友)均证实 “夫妻二人关系较好,只是偶尔因琐事吵架”,未提及存在长期家暴情况